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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发布日期: 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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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认为在市里工作,自己说了算,不需要别人指手画脚。结果,权力失去监督导致腐败,自以为是,我行我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落马后,河南省安阳市委原书记张笑东这样反思。因为自己位高权重,就以为“没人能管”或“不需要管”,像张笑东这样的党员干部并非个例。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不断加大,那些自认为可以脱离监管,“天马行空”、任性妄为的党员干部,最终都受到了严厉惩处。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同样是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也明确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脱离监督,终究会犯错误

2015年8月29日,湖北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当一把手以后没有制约了,没有人管你……”邓崎琳的自我剖析发人深省。

由于缺少监督约束,曾经谦逊低调的邓崎琳,在成为一把手之后,渐渐变成容不下反对声音的“一言堂主”,进而走上违纪违法的贪腐之路。

对一把手的监督历来是重点。原因很简单,一把手身处重要岗位,能够发挥示范作用:如果其正确行使权力,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地方就会充满生机活力;而如果任由这个“关键少数”脱离制约、任性妄为,其负面影响同样也会放大几倍甚至几十倍,带坏整个地区、整个部门、整个单位的风气。从近年来查处的诸多案例来看,一把手违纪甚至违法,都与权力过度集中、监督缺失、监督制度不完善等有关。

现实中,有种倾向值得注意,一些普通党员干部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认为监督主要是针对主要领导的,自己手中没什么权力,何需加强监督?甚至有些党员干部觉得自己就是一个“小干部”,吃点喝点拿点,这些“小事”组织上不用管……正是由于这种错误心态,让很多党员干部在公车私用、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小事小节”上都栽了跟头。

党员干部职位再低,也是党组织中的一员,其行为也关乎党的形象。许多案例表明,有些被查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身为普通党员时就没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对“小事小节”不当回事,身处高位后,其任性的负能量也随之放大;还有些党员领导干部是普通党员时敬业踏实,勤奋努力,随着职务的升迁,官越大越听不进不同意见,喜欢被拍马屁、抬轿子,甚至打击报复提意见建议或持不同政见者,用权任性。

可见,不论官职大小、身处什么岗位,每名党员干部都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监督是约束更是爱护

一些党员干部总认为,监督是对自己不信任,进而想方设法逃避监督,妄图做“自由人”。事实上,一个人一旦发展到“上级管不到,本级管不好,下级管不了”,就离危险不远了。

监督是约束,更是爱护。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党员干部有了监督提醒,才会更清醒、更理智、更谨慎,才能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认为,党培养一个干部非常不容易,加强党内监督也是为了保护党员领导干部,避免党员干部被一些居心叵测之人为了各种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围猎”。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环境日趋复杂,党员干部面对的各种诱惑日益增多。遇到问题时,倘若有人能够及时站出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结果可能会大不一样。

甘肃省金川集团总部中层领导人员蒋某为儿子违规办婚宴,被纪委约谈后曾感慨:“组织提醒得太及时了!要不然,我一旦把请帖发出去,即使再收回来,也会很被动。我一定做好亲家和亲人的思想工作,将邀请人员控制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

然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对监督约束越来越严表示不理解、不适应,甚至认为这是故意同自己过不去。这种错误观念必须引起警惕。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纪检干部胡剑锋认为:“每名党员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监督不是有意作对,而是事前防范;监督不是故意过不去,而是关心爱护。不能对监督提醒排斥和反感,而是要主动接受。”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加强监督,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监督无禁区,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周永康被审查的消息一披露,就有网友发出这样的感叹:“正国级干部都可以查,还有什么干部不可以查?”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高压反腐,一举查处了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等高级干部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党中央正风反腐的决心证明:党内监督无禁区,党员领导干部,不论是谁,都要受到党纪的约束,都必须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条例》专门设置了对中央组织进行监督的条款,这是一个不小的突破。这次的突破,再一次彰显了中央管党治党的决心,传递出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和不受监督的党员这一强烈信号。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十八届六中全会还强调,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其中,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和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尤为重要。可以说,在回答“谁来监督”的问题上,监督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作为对党内监督的重要补充,外部监督同样重要。近年来从运用“反‘四风’一键通”举报窗口、“‘四风’问题随手拍”等作风监督利器请群众监督,到巡视过程中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从加大对违纪违法和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曝光力度,到利用媒体平台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实践证明,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有利于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对此,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艾军表示:“《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无缝衔接作出详细规定,这让外部监督不仅仅是一个姿态一种表述,更有了实实在在的操作方法。新形势下党的监督体系日趋完备,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任何妄图脱离监督的行为都只能是‘竹篮打水’。”(本报记者 赵美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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