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七)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七条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的便利违背市场经济的规律及违反法律法规插手干预、谋取利益的规定。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干预和插手”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经济纠纷的正常解决,或者干扰正常的执法、司法活动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并谋取私利的行为进行了细化。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资金借贷”,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以及企业间发生的资金流转、借用。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