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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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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党发[2007]12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干部管理制度,规范干部管理,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教育部党组和北京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勤政为民和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现任校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一条  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现代经济、科技、管理、文化和法律等知识及相关政策,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理论水平、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认真遵守上级和校党委关于干部培训的有关规定,每学期至少应参加两次学校组织的干部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条  院系(所)党政一把手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正副院长为党政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之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充分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院系(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使用等,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自律,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如经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在提拔、任用上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严禁铺张浪费,校内各单位不能用公款相互吃请、送礼。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保证将主要精力用于党政管理工作。在机关和直属中心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每周工作日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不能超过半天。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按照任职岗位职责进行年度考核。聘期结束并考核合格,不再担任机关部处领导职务,回院系(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干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学术假或科研经费支持。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能受聘校外带薪的实职性职务。如因工作需要在校外兼职的,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能兼任学校在校外办学单位的党政领导职务,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学校批准在珠海分校、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和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兼职,不能领取报酬。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条  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学校“985工程”等国家重大项目团队成员,不享受“985工程”等项目津贴。凡进入学校“985工程”等团队的新任机关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自职务任命的下月起,停发校内“985工程”等项目津贴。
第十一条  学校机构调整后,如原机构撤销,原任领导干部自动免职,所任职务岗位津贴保留半年。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者(距退休不满一届),保留原岗位待遇。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请假制度。除节假日外,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离京、出国(出境)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需向批准出差的领导销假。
第十三条  副校级干部因公或因私离京须事先向党委书记、校长请假。机关部处长因公、因私离京,须事先向分管校领导请假,一周及以上需书面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院系(所)党政正职因公、因私离京一周及以上须事先报学校办公室,经有关校领导批准。各单位副职因公、因私离京须经正职批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因公或因私离京、出国(出境)一周以上,应明确一位班子成员代理其工作,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党政正职不得同时离京,特殊情况须经校党委书记、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除学校派出挂职、援疆、援藏等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离开岗位半年或一年内累计半年及以上的干部应免去其职务。
第十六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和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动岗位、免职、辞职、退休等之前,须接受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干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或调整岗位时,必须认真做好工作交接。现任干部应向接任干部说明正在进行或亟需完成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移交重要的工作文件、基本数据、固定资产等。干部交接工作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签字,因未妥善交接工作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干部的责任。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表》。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已到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如因工作需要延聘,由组织部与人事处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校党委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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