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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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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师党发〔201214

一、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的具体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10.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机构、学院(部、系)、校级科研机构和附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 985工程”、“211工程”等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的追加或支出;
2.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监部门的意见。
2.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3.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规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具体程序参照《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除情况紧急外,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附则
学校党政机构、学院(部、系)、校级科研机构和附属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各学院(部、系、所)、部门和附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单位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于201261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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