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
[ 设为首页 ]   

监察机关的职责
发布日期: 2013-05-01
  浏览次数:



监察机关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
    办公及信访举报电话:010-58807862 | 办公邮箱:bsdjjb@bnu.edu.cn | 举报邮箱:jubao@bnu.edu.cn |  办公地址:北京师范大学主楼A区201室  纪检监察办公室  邮编:100875
Copyright 2011 北京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  网站设计与开发:北京师范大学信息网络中心